7月28日,文章、马伊琍通过微博宣布离婚,结束了二人11年的婚姻。当初的“且行且珍惜”,终于变成了如今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前面宋慧乔、宋仲基离婚的瓜大家还没消化,董璇、高云翔离婚的风浪接踵而至,到现在的文章、马伊琍,感觉最近整个娱乐圈都在忙着离婚的节奏~
其实,不说娱乐圈,单就普通吃瓜群众来讲,离婚也俨然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白头偕老”的婚姻渐渐成为一种奢望,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离婚率达到了近40%的比例。年轻人的婚姻周期更短,尤其是80、90后的婚姻。

2019中国离婚率统计表曝光

当离婚已经不可逆转,凡是跟钱扯上关系的都躲不过分割的大关。
那么,问题来了!
现在买保险的家庭也越来越多,离婚后双方的保险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今天我们就来普及下离婚了,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每个家庭买保险的情况不太一样,有的是婚前买,有的是婚后买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1)婚前购买,已缴完保费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该谁的就是谁的。

2)婚前购买,婚后仍在缴费

  • 婚后保费用个人财产缴纳的,这张保单也属于个人财产。
  • 婚后保费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需要做分割。若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财产用以缴纳保险费而取得保险利益,在离婚时,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一方应给予另一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1)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二人(即夫妻互相投保)

  • 若退保,需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 若维持保单,可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受益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险人,但婚姻存续期间的保单现金价值应予平分,被保险人需支付原投保人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2)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同一人

  • 若退保,需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 若维持保单,投被保人需补偿另一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3)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单怎么处理?

  • 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 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愿意投保方需给付另一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4)有理财性质的万能型、分红型保险如何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上面提到的几种情况,从理性的角度来讲,退保是一种伤人又伤已的做法,万万不可。建议采用支付补偿,即支付保险价值的一半给对方,或者夫妻双方商量其他的分割方式。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保险都会被认定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原文内容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讲得通俗一点,上述内容概括的就是以下两种情况:

  • 在婚内,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购买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如果发生理赔,一般就是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津贴、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医疗保险金等,属于被保险人婚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 在婚内,夫妻一方以受益人身份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属于婚内个人财产,离婚不被分割。

例如:小A和小B是一对夫妻,小A的父亲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为100万,指定的受益人为小A。小A的父亲去世后,小A获得保险公司赔款100万,这100万是归小A单独所有,不会做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的开篇语中曾写到:“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婚姻本身就是一段风雨与共的历程,如果真走到离婚这一步,再多无意的情绪纠结都是作茧自缚。不如坦然面对现实,好聚好散,体面的安排好接下来的生活,才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及家人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