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租”住房综合保险

| 保障项目
保障项目/保障金额(人民币:元)
2万
A方案
5万
B方案
1 财产损失
主险-室内财产 2万 5万
主险-便携式家电 2,000 5,000
主险-现金及贵重物品 2,000 5,000
附加室内盗抢 1,000 2,000
附加管道爆裂保险 2,000 5,000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2,000 5,000
2 第三者责任
主险-家庭责任 1万 2万
附加管道爆裂渗漏责任保险 2,000 5,000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2,000 5,000

| 产品特点

① 拨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00
② 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保险公司审核
④ 审核通过后10天内,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账户

Q: 产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 本产品适用于自有住房或租赁住房,房主和租客均可投保

Q: 我的房子房龄超过30年了,还可以购买你们这款产品吗?
A: 本产品保障的房屋类型是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房龄在30年(含)以内的居民住宅。如果房龄超过30年,则不能再购买本产品了。

Q: 任何省份的房屋都可以投保吗?
A: 本计划限制的是被保险房屋的地址适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效地址。

Q: 同一房屋地址可以购买多份吗?
A: 同一房屋地址只限购买一份,如果购买多份,赔付也是适用一份保单。

Q: 如何开具发票?
A: 电子发票下载路径:登陆太平洋保险官网输入保单号、手机号即可下载。发票抬头必须和投保人一致。

Q: 如果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或退保,需要如何处理?
A: 有效期间内,如您需要变更或撤销保单,请以书面或电话95500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Q: 发生事故如何报案和理赔?
A: 有效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以电话95500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核准理赔后,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保险赔款。

1、太好租责任免责条款说明书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3、本产品支持的支付方式:a、支付宝 b、微信
4、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备案表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http://property.cpic.com.cn/xccbx/gkxxbl/ndxx/?subMenu=2&inSub=1 进行查询。
6、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7、投保人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法人企业;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8、投保的房屋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台湾、澳门)的有效地址,房屋地址须精确到户(门牌号)。
9、每个被保险房屋地址仅限购1份。
10、保单起期(最早)为投保次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11、被保房屋须为被保险人的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
12、本计划仅承保建造期小于30年,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居民住宅。
13、被保险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被保房屋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
14、投保的住所没有蒙受任何与现时申请投保之保障有关的损失。
15、本保险只支持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保单的变更、退保可致电太平洋保险24小时官方客服热线95500进行办理。
16、如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48小时之内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 进行报案。
17、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台湾,澳门)。
18、本计划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
19、投保前请仔细阅读《“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条款》《“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险 》,尤其是 “责任免除” 的部份,保险条款及保险费以最终签发的电子保单为准。
20、费率如下:
房东版A 0.0337% 房东版B 0.0336% 房东版C 0.0274%
租户版A 0.0698% 租户版B 0.0588%
自住版A 0.0368% 自住版B 0.0343%
2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2、我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投保时,保险人已经提供条款并就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经清楚理解并同意投保。
2、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填写及告知内容均完整、准确且真实,并知道如果存在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有权依法解约乃至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 本投保人已阅读该产品详细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包括但不限于免赔额、免赔率及比例赔付等)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细阅读,清楚理解并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本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确认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

本人了解并确认被保险人符合以上所有投保条件。已阅读《“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条款》《“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险 》,投保须知与声明。
本产品条款备案号:(太保财险)(备-其他)[2013](主)45号

| 咨询购买

400-921-9290
(工作日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