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保险计划
保障期限 1年
保单形式 电子保单
购买份数 每经营场所仅限购1份
保险条款 点击阅读详细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 点击查看免责条款说明
保险计划
食品安全责任(主险) 主险、附加险总保额10万元;主险每次最高赔付限额1500元,不限赔偿次数
餐饮场所责任(附加险) 保额2万元;每次最高赔付限额1500元
增值保障:食物中掺杂异物导致消费者提出的检查等相关索赔。 累计限额300元,每次限额100元。每次理赔以实际菜单价为准,在剔除20%的免赔后,若低于100元,按照实际金额赔付,若高于100元,按照100元赔付
| 产品特点
① 拨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0571-95519 转 3
② 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保险公司审核
④ 审核通过后10天内,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账户

Q: 保费如何计算?
A: 保费计算公式:
0-100(含)平方米,3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最低保费200元/年,);100-200平方米(含),2.5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200平方米以上,2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封顶保费2500元/年。
保费按阶梯模式进行计算。以店铺面积240平方购买一年为例,第1个100平方落在0-100的第一阶梯,按单价3元计算,第2个100平方落在100-200的第二阶梯,按单价2.5元计算,剩余的40平方落在200平方以上的第三个阶梯,按单价2元计算,所以年保费的计算公式为100*3+100*2.5+40*2=630元。

Q: 如何获取保单?
A: 本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
1、登录http://220.248.30.69:8122/ant/QueryConditions.jsp,输入订单号,查询保单信息。
2、拨打客服热线:0571-95519转3进行查询。
3、搜索“银盾保险在线” 服务号,从服务助手菜单进入【个人中心】,可查看保单详情,并可下载电子保单。

Q: 如何开发票?
A: 本产品体提供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可从上一个问题中1和3项中的页面直接下载。
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0571-95519转3,并请提供以下信息发送至mayijinfu@zj.chinalife-p.com.cn:
保险订单号
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抬头名称(即投保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购买方(客户公司)地址、电话;
发票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发票寄送原则如下:发票以挂号信方式寄出,如需快递,快递费用自理(到付)。因丢件/退件导致不能成功接收发票,只能补办加盖发票专章的发票(保险公司留存联)复印件。

Q: 如何退保?
A: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退保的,请拨打客服热线0571-95519 转 3申请退保,退保申请后,返还保费预计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保人。

Q: 如何理赔?
A: 您若出险后请及时拨打0571-95519转3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我司专项理赔人员将会尽快与您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告知您理赔所需的材料等索赔事宜,为您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待您的资料提供完毕后,3-5个工作日支付理赔款。

Q: 是否有理赔案例??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9年7月,杭州某公司员工在饭店吃完饭后肚子不舒服,立刻送医院就诊。诊断中发现员工是因为食用凉拌黄瓜所致腹痛,属食责险保险范围。
理赔处理:某公司员工在医院总治疗费1842.2元,扣除免赔额2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最高赔付限额,保险公司最终理赔金额为1500元。

案例二:
事故经历:2020年5月,杨某在杭州西湖区某饭店用餐时因食物内有石头,导致牙齿受伤,送往医院就诊。
理赔处理:伤者医疗费110元,扣除20%的免赔额,保险公司最终赔付88元。

【特别约定】投保的店铺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否则不予理赔。投保店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店铺名称一致;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
每个经营场所地址仅限购1份,超过 1 份的按 1 份承保;
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台湾、澳门);
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日期的次日零时
保费的计算:按照经验场所的面积进行计算, (注意:投保时请按店铺房产证中实际面积(含公摊面积)填写,若发生理赔,发现投保面积填低,保险公司则将按投保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进行赔付);

1)年单投保方案
经营场所保费:0-100(含)平方米,3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最低保费200元/年,);100-200平方米(含),2.5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200平方米以上,2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封顶保费2500元/年。
保险期间为1年。

2)季单投保方案
经营场所保费:0-100(含)平方米,1.2元/平方米/季(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最低保费80元/季,);100-200平方米(含),1元/平方米/季(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200平方米以上,0.8元/平方米/季(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封顶保费1000元/季。
保险期间为3个月。

3)月单投保方案
经营场所保费: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最低保费40元/月,);100-200平方米(含),0.5元/平方米/月(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200平方米以上,0.4元/平方米/月(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封顶保费500元/月。
保险期间为1个月。

【免赔额和免赔率】
主险及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增值保障出险时以实际菜单价为准,在剔除20%的免赔后,若低于100元,按照实际金额赔付,若高于100元,按照100元赔付;

【责任免除】以下内容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涵盖了本产品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免除责任,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仅赔付部分保险金的情形。详细的责任免除相关内容请见《保险条款》。

一、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自然灾害;
7. 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8. 转基因食品;
9. 保健食品未达到宣传的功效;
10. 由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11. 由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引起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12. 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或特异体质引起的食物过敏。
1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餐饮服务之外的专业服务;
14. 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道路、厂房、机器、设备、设施、装置发生的火灾、爆炸;
15. 使用交通运输工具、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6. 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7. 在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的意外事故;
18. 在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持伪造、变造、过期的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注销的;
2. 被保险人从事与其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等级或许可范围不符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4. 被保险人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的,或未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规定获批准生产、经营的;
5. 被保险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或违法私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 被保险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7. 被保险人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8.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9.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0.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尚无有关食品安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索赔发生的。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 精神损害赔偿;
5. 间接损失;
6.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本身的损失;
7. 被保险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更换、退货、召回、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8.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9.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10.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11.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12.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责任免除
1.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预付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检验工作,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5.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第三者违法、犯罪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扩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关公告、检验、评估和召回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情况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四、按比例或部分赔付保险金的情况
1.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额外的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
3.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4.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偿付能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pl/zxxx/cfnl/index.html,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适用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20021300971)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0922020021300981)

【信息安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釆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你提供给我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乍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我公司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我公司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我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除了我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我公司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如实告知】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即投保人)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如果您未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相关授权】
为了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我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详细投保须知请阅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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